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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市监特〔2019〕21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浏览次数:9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贯彻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一)关于许可证变更与增项。已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资格许可的单位,其证书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规定的,如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地址更名、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地址搬迁,可以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直接换发新的许可证书,不需现场鉴定评审。对原由总局实施、按3号公告规定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变更后原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书连同申请单位注销原许可证书的申请由各市局审批部门收回后邮寄至总局许可办。
  持证单位原许可有效期内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应当按《许可规则》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对原由总局实施、按3号公告规定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局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申请增项的项目由省局实施,而原持证项目中既有总局实施又有省局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当向省局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省局颁发新许可证书后,申请单位向总局提交证书变更申请。
  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符合《许可规则》相关要求的持证单位,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申请时应当提交《换证申请书》、《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承诺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主要业绩明细表》。新旧许可过渡期间,持证单位的许可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的,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三)关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对目前同时持有按原许可规则颁发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D1、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且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在2023年6月1号之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可以向省局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四)关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对简单压力容器、蓄能器、铸造压力容器等特殊结构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条件,结合《许可规则》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产品标准另行制定,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备注中注明限制产品品种。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换证业绩,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满足《许可规则》表C-6中关于A2、D级试制造样品要求的压力容器产品(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不少于制造4台且每年至少1台),同时其主要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对于仅从事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对热处理不作要求。
  (五)关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持证单位增加充装气瓶品种、充装介质类别或充装介质按增项实施许可,应当进行现场鉴定评审。根据省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要求,由各设区市局和义乌市局根据当地实际,对原各设区市质监局确定的最低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进行重新确定,通过各地政务网、市场监管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后执行,并请于2019年9月底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六)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锻制管件和聚乙烯管件、钢制锻造法兰以及元件组合装置不分级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中,不再对代表产品、标准、规格等作限制,专项许可条件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按照《许可规则》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换证时,原则上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组成件生产单位制造许可资格以及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核查。
  (七)关于设计能力考核。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和具备自行设计能力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现场评审时,应当统一使用考试平台对被评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合格分数为70分,暂不具备在线考试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考试的方式。对已持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证的人员,继续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执行。
  (八)关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取得原GC3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资格,以及取得原GC2级工业管道安装集中供气专项和制冷专项许可资格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换证时,应当符合《许可规则》中GC2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的要求。取得原GC1级空分专项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换证时,符合《许可规则》中GC1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要求的换发GC1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证书,不符合GC1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要求的可按GC2级工业管道安装换证。
  (九)关于电梯安装(含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取得原电梯修理许可的单位,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在备注中限修理;原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应当提出换证及增项申请,进行相应子项目的试安装,才能换发新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证。
  (十)关于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许可规则》要求,自2019年7月8日起,省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单位实地条件进行现场鉴定评审。无正当理由,鉴定评审机构不得拒绝委托。
  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十一)关于取证。申请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取证时,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关于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实施自我承诺制度,复审申请表中不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证书中的聘用记录连续中断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要求并且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或“浙江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中能够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办理证书复审。证书信息无法查询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复审。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
  (十三)关于新旧版证书转换。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2019年12月31日前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取证和复审时分别按照3号公告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和《实施意见》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在考试合格项目和复审记录中打印新项目。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对于持有旧版证书的,在复审时一并换发新版证书,复审部门在复审记录中打印复审项目代号,证书和复审记录中加盖部门的机关印章。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